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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时间:2014-03-11 16:36:00来源:字号:[ ]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我委(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三)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四)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召开时间 

  党内民主生活会按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两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五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十一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 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党员在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遵章守纪情况; 

  (四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六)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 

  (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机关党委,以便机关党委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做好准备。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党组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处(室)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党内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发出会议通知。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做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支部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所有到会人员在出勤本上签到。 

  2、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3、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4、党支部委员、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6、对会议进程、会议谈话做好详细记录,经支部书记签名后妥为保存。 

  (四)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2、及时汇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支部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向机关党委汇报。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五、其他注意事项 

  对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党支部成员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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