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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吉林省第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定于20058月在长春市举行。这次运动会旨在更好地推动我省民族体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展示我省少数民族在改革、开放中的精神风貌,提高民族体育竞技水平,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我省民族体育成果,迎接二OO年第届全国民运会的召开。

  一、主办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协办单位

  吉林省民委、吉林省体育局。

  三、承办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四、日期和地点

  20058日至日,在长春市举行。

  五、项目

  秋千、跳板、珍珠球、民族式摔跤、武术、马上项目、跆拳道、踺球、押加、射弩10个项目。其中民族式摔跤分朝、蒙、中国式3跤种。

  六、参加办法

  l、以市、州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秘书长2人,联络员2人,共计7

  2、各项目的领队、教练员人数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3、各代表团超编人员,经费自理。

  七、运动员资格

  参加本届运会的运动员,必须是吉林省户籍的少数民族居民,并持有本人正式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各市、州民委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者,取消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名次,追回奖品,通报批评。

  八、报名日期和要求

  第一次报名于200561日截止,各地申报参加比赛项目。

  第二次报名于2005年7月20日截止,申报参加各个比赛项目的运动员名单,以寄出邮戳为准,逾期按弃权论。各单位逐人逐项认真填报所参加项目的报名表同时,将各代表团情况简介(500字左右)一式三份,分别报省民委文教处和省体育局群体处、长春市民委、长春体育局群体处各一份。另将代表团所有成员的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寄报省体育局群体处。省体育局群体处联系人张国春、联系电话:0431-8617150;吉林省民委文教处联系人邢心东、联系电话:0431-8904609;长春市民委民族处联系人陈丹琦、联系电话:0431-8926444;长春体育局群体处联系人吴昊、联系电话:0431一一8466655

  九、报到

  各代表团报到日期:20058日。各代表团派1名联络员提前于8日到长春市报到,需提前到会的人员,要提前与大会有关部门联系,费用自理。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1)、各项目奖励名次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2)、大会设团体总分奖。

  (3)、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4)大会设优秀组织奖。

  十一、仲裁委员会

  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按单项规程执行。

  十二、裁判员

  (1)、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2)、裁判长、裁判员于日到大会报到。

  十三、经费

  从规定的报到之日起到离会之日止,由大会负责各代表团的住宿、伙食比赛期间的交通费,其它费用各代表团自理。

  十四、服装

  少数民族教练员运动员都应自备民族服装,运动员的比赛服装,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要求执行

  十五、器材

  射弩器材由大会准备其余器材由参赛代表团自备。

  十六、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2面,规格6×9市尺,颜色自定。

  十七、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省民委、省体育局。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秋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代表团报领队兼教练1人,女运动员4人。

  三、竞赛项目

  (一)、团体比赛

  (二)、双人触铃比赛

  (三)、双人高度比赛

  (四)、个人触铃比赛

  (五)、个人高度比赛

  四、竞赛办法

  (一)、运动员出顺序采用抽签方法决定。

  (二)、团体比赛以每队4名运动员的双人触铃、双人高度、个人触铃、个人高度的四项比赛成绩得分的之和计算团体名次。

  (三)、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1998年审定的《秋千竞赛规则》。

  五、运动员资格

  详见总规程。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团体比赛录取前3名,单项比赛录取前6名,均给予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八、仲裁和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仲裁委员会条例》。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跳板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月日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代表团报领队兼教练1人,女运动员4人。

  三、竞赛项目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四、运动员资格

  详见总规程。

  五、竞赛办法

  (一)、预赛

  1、所有报名的运动员均可参加。

  2、报名运动员必须参加抽线比赛和自选动作比赛。

  3、由抽线比赛和自选动作所取得的积分总和决定预赛名次。

  (二)、决赛

  1、在预赛中取得前八名的每队运动员参加比赛。如有并列均可参加。

  2、预赛的单项成绩和决赛的单项成绩总和为该单项总成绩。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团体比赛录取前3名,个人比赛录取前6名,获名次的队和人均给予奖励。

  (二)、团体比赛以每队每个运动员预、决赛个人得分之和计算团体名次。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定,其余由承办单位聘请。

  八、仲裁和仲裁委员会

  执行《仲裁委员会条例》。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8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代表团报领队、教练各1人,男运动员10人。

  三、竞赛项目

  (一)、搏克(蒙古族式摔跤):

  团体和个人比赛。

  (二)、中国式摔跤:

  57公斤、62公斤、74公斤、9 0公斤9 0公斤以上级

  (三)、朝鲜族摔跤:

  个人比赛,分65公斤、75公斤、9 0公斤9 0公斤以上级

  四、运动员资格

  详见总规程。

  五、竞赛办法

  (一)、每个运动员可参加中国式摔跤朝鲜族摔跤比赛中的l

  项及搏克团体或个人1项。

  (二)、搏克比赛采用传统的不分体重、两人相遇一跤定胜负的方法进行

  (三)、搏克团体赛采用3人轮赛制

  (四)、个人赛采用分组循环制(8人以下不分组)。

  (五)、比赛采用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民族式摔跤规则》。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级别比赛录取前6名,均给予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比赛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着各种规定的衣。

  、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仲裁和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仲裁委员会条例》执。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珍珠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 0058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代表团报一个男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9人。

  三、运动员资格

  得分区运动员身高不得超过1.90米,赛前由裁判组测量身高,其它要求见总规程。

  四、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单循环的办法进行。记分方法是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为0分,以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遇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他们之间的比赛胜次数排列名次,胜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按他们之间比赛时得失率(即总得分/总失分)排列名次,如再相等,则按他们在全组内所有比赛得失分率排列名次。

  (二)、比赛采用双计分制。

  (三)、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最新审定的《珍珠球竞赛规则》。

  (四)比赛用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按报名队数减1录取,对获得名次的队、运动员均给予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比赛服装

  各队的比赛服装应备深、浅颜色的各一套.上衣前后应有明显号码(1一14号),号码不得小于20×15厘米

  七、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八、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仲裁委员会条例》。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武术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8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代表团可报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4人。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传统拳术、传统器械、对练。

  (二)、女子:传统拳术、传统器械、对练。

  四、竞赛办法

  (一)、每个运动员可参加21项对练。

  (二)、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武术竞赛规则》。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比赛录取前6名,均给予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仲裁委员会条例》。

吉林省第届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马上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8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1、各代表团可报一个队,每队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5人以上,教练2人),工作人员1人,兽医1人,饲养员1人,运动员人数不超8人。

  2、运动员性别、年龄不限。

  三、竞赛项目

  速度赛马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10000米。

  四、竞赛办法

  (一)、比赛顺序由抽签决定。

  (二)、比赛采用预决赛办法确定名次。

  (三)、不足2人(队)的项目,取消该项比赛,只作为表演。

  (四)、每人限报2项。

  (五)、比赛用的马匹、装备参赛单位自备。

  (六)、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马上项目竞赛规则》。

  五、资格

  详见总规程。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比赛录取前6名,均给予奖励。

  (二)、不足2人(队)参加的项目,按表演项目评奖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八、仲裁和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跆拳道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8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代表团报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男3人,女2人。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54公斤级58公斤级、62公斤级、68公斤级72公斤级

  (二)、女子:47公斤级51公斤级55公斤级、59公斤级63公斤级

  四、参加办法

  每级别限报运动员一名。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个人对抗赛,单循环制;

  (二)、抽签比赛开始前一天行;

  (三)、称量体重:当日比赛开始前一小时必须按要求称量完毕;

  (四),每场比赛进行三个回合,每回合进行三分钟;

  (五)、运动员必须着中国跆协规定的道服,护具(护腿、护裆、护臂) 自备;

  (六)、会提供头盔、护具。

  (七)、执行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审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1、各级别比赛录取前6名,均给予奖励。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到

  各单位运动员报到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并附有心电图、脑电图和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九、仲裁和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8月6日至13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1运动员3人。

  三、竞赛项目

  1.混合团体

  2.男子

  A、全能

  B、20米双轮跪姿

  C、20米双轮立姿

  3.女子

  A、全能

  B、15米双轮跪姿

  C、15米双轮立姿

  四、竞赛办法

  1.双轮比赛:由两个单轮组成,每个单轮10箭。

  2.个人比赛:按两轮成绩总和计算名次。

  3.全能比赛:按运动员立姿、跪姿各两轮成绩的总和计算名次。

  4.混合团体比赛:按男女各3名运动员的个人全能成绩的总和计算名次。

  5.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审定的《射弩竞赛规则》。

  6.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五、奖励

  各项比赛录取前8名,团体颁发奖杯,个人颁发奖牌。未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发纪念奖。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8月日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1个男队参加比赛。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5人。

  三、竞赛项目

  55公斤、60公斤、70公斤、80公斤、80公斤以上级。

  四、竞赛办法

  1.每项每队限报运动员2人。

  2.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

  3.比赛采用预、决赛制。预赛采用分两组双败淘汰制,每组录取前4名参加决赛。决赛采用同名次比赛方法,决出前6名。

  4.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5.比赛用器材由大会统一提供。

  五、奖励

  各项比赛录取前6名,颁发奖牌。

  六、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运动服,穿平底胶鞋。

  七、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八、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吉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8月6日至13日在长春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个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6人。

  三、竞赛办法

  1.男、女参赛队各8个队(含8个队)以上,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办法进行预赛;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办法进行决赛。

  2.预赛抽签分组。

  3.不足8个队,采用单循环办法进行决赛。

  4.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毽球竞赛规则》

  5.比赛用球及器材,由大会统一提供。

  四、奖励

  各项比赛录取前8名,集体颁发奖杯,个人颁发奖牌。未获得名次的队,发纪念奖。

  五、比赛服装

  比赛时全队服装样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号码(1-6号),后背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0×1 5厘米。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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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25 15:10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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