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吉林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我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本次共评选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牌及证书。
本次评选表彰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2015年到2020年间,为国家及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对象主要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吉林加快振兴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并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边境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组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市(州)级范围和全省范围三级公示),做到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是我省表彰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自1985年以来,我省已先后开展了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表彰了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传播各民族和谐发展的正能量做出了巨大贡献。
(监督检查处 邰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