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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22 14:36:00来源:字号:[ ]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吉林省民委(宗教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委(局)工作实际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重点是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明确本单位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3.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4.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各处室、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实施中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控。

  5.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6.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促进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五条 省民委(宗教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要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可能及资金需求,融入绩效理念,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六条  省民委(宗教局)在申报新增项目预算经费或年中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不论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专户资金和其他资金),均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省民委(宗教局)根据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从预算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等几方面对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报省财政厅审核。对于预期无绩效、低绩效,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

  第八条 省民委(宗教局)要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具体实施计划,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九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时,或发现无绩效以及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确保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省民委(宗教局)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根据项目预期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将项目目标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民委(宗教局)要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及各处室、所属单位项目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凡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选择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有: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时进行事前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跟踪,进行事中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结果进行事后评价;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自评。

  1.省财政厅确定的自评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评价。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组织与步骤等,重点是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选定评价形式。在组织开展项目自评时,可采取组建专家组或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价。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的,其中介机构须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  构库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组织专家组进行绩效评价的,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可在省级绩效评价  专家库中选聘。

  3.实施绩效自评。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 进行审核和分析,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评价方式,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并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4.撰写评价报告。自评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自评材料,并按省财政厅规定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绩效陈述清晰明确; 文字简明、分析准确,反映问题具体清楚;结论客观,形式多样,所提建议合理可行。报告完成后,在规定上报日之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评价材料报省财政厅。

  5.反馈整改。评价工作组应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 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限期整改。

  6.归档存查。项目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将评价报告、实施方案、评价通 知书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过程中,采取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的,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委(宗教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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