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11-24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12-08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02-27
关于印发《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的通知04-17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04-16
宗教事务条例04-16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招标公告08-23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2022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拟录取学生名单公示08-01
关于首届全国宗教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推荐名单的公示06-15
第七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公示05-19
省民委(宗教局)关于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03-07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03-01
一、项目名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及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二、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三、采购需求(见附件1)
四、项目预算
项目总预算15万元(包括考评和检查期间租赁车辆费用)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依法具有工商、税务登记,有从事会计事务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至少拥有10名(含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2018年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出的A类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过财政项目资金检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
六、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包括:报价函(格式见附件2)、项目组成人员及
项目经理基本情况介绍。
报价文件要求:
1.报价为拟提供服务的总价,包括劳务费和差旅费(食宿交通费)。
2.提交报价文件3份。
3.在提交报价文件前,应自行检查提交的报价文件是否完整并加盖公章,并密封递交。
七、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标委员会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审,原则上采用最低报价。
2.如价格相同,则参考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参加过财政资金项目检查;二是项目组人员构成及项目经理基本情况。
八、报名和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4月24日16:00,以传真形式(加盖公章)报名。
2.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4月29日9:30
地点:长春市新发路329号省政府A-101室
联系人:徐义祥 88904608 88904873(传真)
附件1
采 购 需 求
主要内容:结合《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8〕834号),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量化指标表”,对2018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检查,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形成各县(市、区)及全省评估报告。每个县(市、区)资金抽查率要达到100%,项目抽查率不低于60%。
具体安排:考评工作分为两组同时进行,每组至少要有一名注册会计师。
完成时间:2019年5月13日至6月14日
交付方式:中标供应商提交被检县(市、区)及全省评估报告纸制版(3份)和电子版。
附件2
报 价 函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根据你方采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及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项目的招标公告,本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代表 (供应商名称) ,按照你方通知要求,提交全部文件一式三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真实、有效、准确。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 提供服务总报价为 万元人民币。
2. 如果我方被评定为成交,我们保证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承诺如下:合同订立后 60 天
3.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们对竞争性谈判通知中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谈判活动。
5.我们同意在通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报价函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6. 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7. 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本报价文件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
9. 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