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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办法
时间:2020-04-14 13:21:00来源:字号:[ ]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实现信息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5号)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4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民委(宗教局)、县(市、区)民宗局、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第三条 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紧紧围绕民族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服务于领导决策和工作大局。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主要是为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及时宣传报道我省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至少明确1名信息宣传员(同时为《北方民族》通讯员),具体负责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编辑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负责委(局)重要工作、会议、活动信息宣传稿件的组织、撰写和报送;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及直属单位负责相关业务工作、活动、会议、信息稿件以上级信息约稿的组织和撰写;市(州)、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工作、会议、活动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和报送。

第七条 信息宣传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信息宣传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信息宣传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直接向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报送信息,其中列入国家民委信息直报点的单位,应同时将信息报送国家民委信息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报送信息时,要同时报送市(州)民委(宗教局)。

第九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信息宣传员,随时利用吉林省民族宗教信息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信息和接收各项通知、公告等。

第十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630日和1231日前将被国家和省级刊物(媒体)采用的宣传稿件报送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备案统计。

第十一条 上报的信息宣传稿件应客观、真实,力求做到:新、快、精、准。新:重点反映本地区、本单位、本处室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快:信息的搜集、整理、报送要及时;精:内容要简明,文字要精练;准:敏锐准确,抓住问题的实质。内容要突出反映民族团结、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等。

第十二条 信息宣传稿件报送,实行领导审阅制度。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信息宣传稿件须经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或新闻单位。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关于全局性的宣传稿件,需经省民委(宗教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报送或投稿。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普通信息专网报送,涉密信息要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以机要形式报送。

第十四条 对信息宣传工作实行量化计分,成果作为年终信息宣传工作评比的重要依据,标准如下:

1.稿件被《吉林省民委(宗教局)门户网站》《吉林民族宗教信息》《北方民族》(消息类)采用,每篇计10分;省民委(宗教局)领导批示的,每篇20分。

2.信息稿件被吉林民族宗教微信公众号采用,每篇计15点击量(含阅读量、转载量、收藏量)每季度超过300次的,每篇20分。

3.信息稿件被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统战部信息部门采用,或宣传稿件被《吉林日报》《北方民族》(综合类)、吉林电视台吉林广播电台等省级刊物或主流新闻媒体采用每篇计20分,若被其他省份同级新闻媒体采用,每篇另加20分;省领导批示的,每篇50分。

4.信息稿件被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信息部门采用,或宣传稿件被《人民日报》《中国民族报》《民族画报》《中国民族》《中国宗教》、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刊物或新闻媒体采用每篇计30分,若被其他同级新闻媒体采用,每篇另加30分;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00分。

5.信息稿件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部门采用,每篇计100分;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每篇加200

6.信息稿件被《吉林民族宗教信息》作为专报采用,计50分;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中国民族报》《民族画报》《中国民族》《中国宗教》《吉林日报》和《北方民族》制作专版专刊,每版(期)计100分;围绕民族宗教大型活动组织开展的集中宣传,综合计50100分。

7.对于一稿多投且被采用,累积进行计分。

8.由两个或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完成的稿件,稿件文字部分只为第一作者计分;由两个或以上部门(单位)分别完成的稿件,被省民委(宗教局)综合为一个稿件的,分别计分;各级信息平台和媒体采用,但未署具体信息宣传员的稿件,原则上不予计分。

9.未被采用的信息,酌情每条计1分。

10.出现失泄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年记0分。

第十五条 实施信息宣传稿件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民族宗教系统信息稿件采用计分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宣传稿件采用计分情况

第十 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每年评选通报一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由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根据综合考评得分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省民委(宗教局)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先进单位条件:

1.信息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完善,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管负责同志指导有力,有专人负责。

2.工作运行规范,重在平时、抓在平常,组织报送经常化、制度化。

3.调研成果的信息转化成效明显,信息组织报送及时、准确、全面,质量较高。

4.全年累计积分在同类考核对象中位于前列。

5.以上信息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可评为标兵单位。

优秀个人条件:

1.热爱信息工作,勤奋敬业,积极推动本单位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2.信息意识强,能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信息工作,组织报送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时效性强,通过信息工作较好 地反映了问题、推动了工作。

3.工作中未出现明显失误。

4.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信息员,以上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推荐为省政府优秀信息员。

第十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将信息宣传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信息宣传工作成果与评选年度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评优工作挂钩。

第十 本办法由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民委(宗教局)2017325日印发的《吉林省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吉民族发〔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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