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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解读
时间:2020-04-15 09:08:00来源:字号:[ ]

 《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解读

 

2013年6月4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2015年中央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对健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在内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近年来,随着表彰工作实践的发展,吉林省民委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2019年8月13日,国家民委和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了《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通知2019〕61号。

了与国家委的修订表彰办法相一致,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影响力,使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要求,全面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的领导。二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总体战略部署,落实细化《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文件对表彰工作的要求。三是全面提升表彰工作水平,在评选环节做到优中选优,保证评选质量,在评选之后加强对模范的服务和管理,更加注意发挥先进作用,进一步增强表彰工作影响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表彰工作的依据

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总体部署,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民委发〔2019〕61号)《吉林省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吉发〔2018〕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加为工作依据。(修订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表彰工作的原则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确立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原则。(修订草案第二条)

(三)关于评选表彰的条件

根据宪法序言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相关内容,在总体要求中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等内容。在具体条件中增加一项“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原有第五条具体条件中,增加“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强基富民固边工程,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三条)

在评选表彰条件上增加一项“全国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优先推荐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修订草案第四条)

(四)关于评选表彰名额

为进一步做到优中选优,保证评选表彰质量,根据表彰工作实际,保持150个,其先进集体50个和先进个人100人的总体表彰数额,明确“按照质量与数量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表彰名额,实现表彰名额动态管理。(修订草案第五条)

(五)关于评选表彰程序

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增加“省民族事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环节。为保证推荐对象质量,增加“对不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可以取消其推荐资格,其对应的推荐名额一并取消”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六条)

(六)关于发挥先进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先进的典范示范作用,增加“两次表彰大会之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常态化宣传活动”。(修订草案第七条)

(七)关于先进待遇和管理

1.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增加“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等内容;增加“优先推荐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职务”等内容;增加“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及时予以救助”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九条)

2.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加强对先进的管理。增加“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等内容。(修订草案第十条)

(八)关于撤销表彰奖励

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所获荣誉撤销办法(试行)》,修订撤销表彰奖励的条件,明确撤销表彰奖励的程序。(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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