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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解读
时间:2021-11-24 13:42:00来源:字号:[ ]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2017年7月,吉林省宗教局制定印发了《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吉宗发〔2017〕1号,以下简称《区分标准》。该标准实施以来,为指导全省各地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推动全省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020年11月27日,新修订的《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省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前我省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对《区分标准》中不适应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修订十分必要。

  二、文件修订过程

  2021年,省宗教局成立了《吉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以下简称《区分标准》)修订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法规处牵头组织调研起草,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相关负责人参与意见。修订小组根据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起草了我省《区分标准》(草稿)。2021年6月至9月,分别征求了省宗教团体、各市州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形成《区分标准》(征求意见稿)。10月29日,组织召开《区分标准》座谈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区分标准》(审议稿)。11月8日,经省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日施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区分标准》的依据和文件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

  2.原《区分标准》分宗教教别五个部分进行分别区分,过于简单,缺少统一的标准。经研究,采取条款式,共7条标准。

  3.依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释义,重新明确寺观教堂5个方面标准。主要内容有:场所独立,四至清楚,产权清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无权属争议;有符合本宗教规制的主体建筑以及配套建筑;综合分析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统计数据,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总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伊斯兰教的清真寺总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总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教职人员数量要求佛教场所有3名以上,道教场所有2名以上,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场所有1名以上。

  4.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具有特殊历史影响或者较高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登记为寺观教堂。

  5.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但不符合寺观教堂标准的,依法登记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6.依据有关规定,再次强调了寺观教堂经批准可以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可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可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重申固定处所不得从事以上活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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