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目前,吉林省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场地面积、人员数量、场所资金等方面存在差异,消防管理工作水平良莠不齐,且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易产生安全隐患。省宗教局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本次制定《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填补了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空白,用统一的规定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提升水平、消除隐患,可以有效避免事故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文件修订过程
2021年7月,省宗教局对全省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10月,省宗教局依据调研情况起草了《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草稿)。11月2日,面向全省各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并更名为《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11月23日,经省宗教局党组审议通过,于12月16日施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适用于省内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参照宗教活动场所执行。
二是理清管理职责。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
三是突出重点区域。结合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指导各场所落实好防火安全、防雷安全、燃气安全等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举措,去除安全死角,防范隐患产生。
四是完善考核奖励。明确表彰及处罚行为,激发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动力,达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公开发布)。
4.《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5.《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