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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研究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民族法规体系。
2、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3、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4、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5、调查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6、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7、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8、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9、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0、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11、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12、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调查研究宗教状况,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开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13、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14、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15、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6、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17、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1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