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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研究全省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民族乡申报工作;指导全省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整理、编辑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献。

  (三)经济发展处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推进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文教宣传处(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提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贯彻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促进民族语言的学习、研究、推广和使用工作,指导朝鲜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承担东北三省朝鲜语言文字的协作工作及相关的朝鲜语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宣传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组织、指导宗教理论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宗教综合处

  主要负责对涉及全省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宗教工作方面的文字综合、工作动态信息、文秘档案、信访工作;负责宗教院校管理及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六)宗教事务一处

  对佛教、伊斯兰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负责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审核审批;审批境外宗教组织向省内捐赠事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有关宗教政策性问题的新闻、出版物以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负责对寺庙的审核呈报。

  (七)宗教事务二处

  对基督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制事宜;审批境外有关宗教组织向省内捐赠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基督教方面的非法活动;负责对教堂的审核、呈报工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宗教政策性问题的新闻、出版物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

  (八)宗教事务三处

  对天主教、道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指导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制事宜;审批境外有关宗教组织向省内捐赠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天主教、道教方面的非法活动;负责对教堂、道观的审核呈报工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宗教政策性问题的新闻、出版物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

  (九)人事监察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培养、教育、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行政监察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涉外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长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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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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