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11-24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12-08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02-27
关于印发《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的通知04-17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04-16
宗教事务条例04-16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招标公告08-23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2022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拟录取学生名单公示08-01
关于首届全国宗教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推荐名单的公示06-15
第七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公示05-19
省民委(宗教局)关于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03-07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03-01
吉民族发〔2012〕13号
各市、州民委、国资委及国资监管机构,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省属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国家民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1]219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各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工作列入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企业实际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明确民族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民族工作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
二、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各国有企业要以落实《指导意见》为契机,联系实际全面总结本单位开展民族工作、落实民族政策所取得成就和经验,查找存在的差距不足,进一步明确今后一段时期企业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推动工作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与驻地国有企业的联系,为企业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指导,为企业支持本地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各国有企业要自觉接受民委、国资委就企业开展民族工作、落实民族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302000289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