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信息
省民委(宗教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省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开展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研究提出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研究提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民族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民族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工作。
(七)研究提出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策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和实施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政策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
(九)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全省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省宗教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负责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承担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负责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民委(宗教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协调推进处、政策法规处、民族团结促进处、共同发展处、文化教育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信息宣传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人事处,设机关党委。
负责人姓名:冯庆忠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政编码:130061
联系电话:0431-88904640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星期一—星期五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