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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时间:2014-03-11 16:13:00来源:字号:[ ]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促进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利,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正职,对本处室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工作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总结、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和国家有关廉政自律的各项规定,按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从政,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研究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各支部要坚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和政策法规,提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四、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做到令行禁止,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行。工作以大局为重,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照章办事,克己奉公,树立机关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党员干部职工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等活动的安排。 

  六、党员干部职工要严守公德,洁身自好,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不准私存私放公款;公务出差或参加会议,遵守有关规定,不准超越标准住宿,不用公款观光旅游等。 

  七、全体党员干部要经常对照制度检查自己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律。 

  八、党员干部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不弄虚作假。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九、机关公务接待本着细心周到,热情有礼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接待标准,不铺张浪费。 

  十、机关党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委(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党风党纪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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