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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03-05 05:37:24来源:字号:[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
咨  询  人: 孙准备 提交时间: 2019-03-05
内        容: 我是临江市清真寺阿訇,几年前看到过这方面的文件,当时由于生活困难没有参加社保,我今年49周岁,本应该45周岁参加社保,缴纳保费15年60岁就享受养老金了,前几年确实困难有两个孩子一个上大学,一个念高中,我妻子有病,没工作,今年去社保局想把前四年保费补上,再把今年的也缴上,社保说补不了了,你只能缴够15年后,64周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我妻子和我同岁,她也没参加社保,请你们协调一下吉林省社保局使我们夫妻把社保费补上,到了退休年龄也享受到养老金。
回复单位: 吉林省宗教局 回复时间: 2019-3-8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上咨询的问题我们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现予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37号) 文件的有关要求,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     (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以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办公缴纳养老保险费。宗教教职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二)宗教教职人员自取得宗教人员身份起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不得早于国宗发[2010]8号文件发布时间(2010年2月)。国宗发[2010]8号文件发布后,达到60周岁时仍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缴费年限。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单位整体参保,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责任编辑: 省民委_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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